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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吕佃永、王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吕佃永,王洪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858号原告董纪玉。被告吕佃永。被告王洪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纪玉诉被告吕佃永、王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纪玉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