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1789柏晨晨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砀山县环保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柏晨晨;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砀山县环保局;黄雪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柏晨晨,男,23岁,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柏海潮,系柏晨晨之父。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负责人:蔡怀彬。被告:砀山县环保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凤岭,职务局长。被告:黄雪兰,女,45岁,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受理原告柏晨晨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砀山县环保局、黄雪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柏晨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