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执字第1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29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政执 行 员 孙锦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