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略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略阳县兴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略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负责人:缪珩,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战兵。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我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144000元、执行费206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执行款14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3)略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青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