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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北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北商初字第43号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8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4年8月12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审理期间,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建立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既然原告北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撤诉,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已无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北海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北海园林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