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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云芳与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芳,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568号原告:林云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李平,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注册号:331081100188220。法定代表人:蒋良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云芳与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云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云芳起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并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9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9545元、90000元,共计109545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二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林云芳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954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林云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9545元的事实。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毛刺、滴塑,且欠原告货款109545元均属实。但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使其损失了170多万。后原告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联系好石家庄的买家马建华,将被告的货物卖给马建华,原告自己收取货款折抵被告所欠的货款。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3、托运单八份、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的货物托运给马建华用于折抵被告欠原告的货款,货款由原告收取的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欠原告货款109545元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托运单与收条上均未出现“林云芳”的字样,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托运与出具收条的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毛刺、滴塑的买卖往来。并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9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9545元、90000元,共计109545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二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受国家的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价款,鉴于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应将起诉之日视为合同履行之日,逾期利息以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被告辩称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及其已用货物折抵货款59258元的事实,因其举证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云芳货款109545元并赔偿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0元,由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9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旺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