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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撤回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安国,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竹军,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丢失潍坊银行昌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XX年X月X日,出票人山东正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市信和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到潍坊银行昌邑支行办理了停止支付,后申请人又以该票据已查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