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撤回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安国,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竹军,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丢失潍坊银行昌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XX年X月X日,出票人山东正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市信和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到潍坊银行昌邑支行办理了停止支付,后申请人又以该票据已查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安国机械配件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