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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盈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盈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王盈宪,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盈宪于2013年11月30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盈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伟伟负担。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牛 娅陪审员  程广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