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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7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甄泽宇、甄喜仁与余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泽宇,甄喜仁,余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22-1号申请执行人甄泽宇,男,1982年8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甄喜仁,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健华,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关于甄泽宇、甄喜仁申请执行余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健华应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35000元及赔偿损失54650元给申请人甄泽宇、甄喜仁,以及退还案件受理费2103.75元、财产保全费468.25元给申请人甄泽宇、甄喜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甄泽宇、甄喜仁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健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塑料注射成型机三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健华所有的塑料注射成型机三台,得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秋  扶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梁丽冰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代理审判员张勇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志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