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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830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79年4月22日生。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虎,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郭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务事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财产价值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口头答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未破裂。因双方都是再婚,一起生活了20多年,彼此很珍惜对方的感情。二、被告原系残疾军人,最近几年身体状况更加不好,患脑血栓等疾病,经常住院,身体不能自理,非常需要原告及子女的扶助。原告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婚后都是被告挣钱养家,现在被告需要原告的扶养及照顾。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也发生过吵闹。被告系残废军人,自2011年4月患有脑梗塞、高血压、抑郁症等疾病,2011年4月、2013年10月曾入住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予以照顾。2013年11月13日,被告因患有脑梗塞,再次入住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现正在住院期间。被告陈某本人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结婚证,被告陈某提交的平度市人民医院证明1份、住院病历3份、残疾军人证及本院对陈某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虽系再婚,但婚后已共同生活20余年。即使双方发生过争吵,但被告因患有脑梗塞正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原告的照顾。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177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3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880元。因财产未处理,其他诉讼费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建平审判员  邱恩元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