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069号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法定代表人付志凯,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经理。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16号的厂房、办公用房、家具及土地5.3亩,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年租金基数为4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租金6%,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采上交款方式。逾期交纳租金,按租金总额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一个月不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双方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2013年5月15日,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交纳2013年度下半年的租金,但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迟迟不交。为此,我公司委托律师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催要租金,但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迟迟不予交纳。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理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其迟迟不交纳行为,已表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224720元;3、判令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租金日止,每月按112.36元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16号的厂房、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及家具、库房等3200平方米及院内的5.3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期为5年,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年租金基数为40万元,每年递增6%。租金交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半年20万元租金,租期开始每半年期,乙方需提前半个月支付下半年的租金。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租金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不足额交纳约定的租金,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损失后果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纳了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两年的租金共82.4万元。2013年7月25日,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诉称理由来院,要求:1、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224720元;3、判令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租金日止,每月按112.36元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16号。该公司目前未在经营,并无办公人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已违反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具体数额本院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照应交纳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半年租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视为其放弃自身权利行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五月一日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二、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租金二十二万四千七百二十元。三、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日一百一十二元三角六分的标准给付原告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解除合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新源佳宝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北京柔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戎 艳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人民陪审员 刘凤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