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成具、刘连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成具,刘连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栋,该联社昌邑信用副主任。被告刘成具,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刘连合,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成具、刘连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成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