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及其中山路营销服务部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中山路营销服务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