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某。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