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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郭献普,周庆朝,周艳可,岳春香,张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314433-8。法定代表人周庆朝,经理。被告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735210-7。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理。被告郭献普,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周庆朝,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经理、股东。被告周艳可,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岳春香,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张建民,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经理、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告郭献普、周庆朝、周艳可、岳春香、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冀南药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合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告郭献普、周庆朝、周艳可、岳春香、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