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斌与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罗建军,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资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建军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额收入。(延迟履行金依法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劲松二〇一三��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