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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上蔡县运管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上蔡县运管所,上蔡县汽车站,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应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景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运管所。法定代表人冯怀民,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单胜利,该所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邵民,该汽车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该汽车站副站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蔡县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四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成,该公司原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阳,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成,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五建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上蔡县交通运输局、上蔡县运管所、上蔡县汽车站、上蔡县龙祥公司、张运成因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明、刘晨,上蔡县运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单胜利、上蔡县汽车站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上蔡县龙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运成、张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1993年12月13日,原驻马店地区交通局委托上蔡县交通局与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上蔡县汽车站综合楼。1993年9月19日,指挥部负责人张付成与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上蔡县汽车站停车场协议。双方因该两份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认定汽车站综合楼工程款已支付2731540元。该已支付汽车站综合楼工程款中是否包括上蔡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上蔡县运管所借支的105000元,双方发生分歧,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查清。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程自强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振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