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秋兰、刘广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秋兰,刘广忠,李永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史秋兰。被告刘广忠。被告李永珍(系被告刘广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史秋兰、刘广忠、李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秋兰、刘广忠、李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