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泽鸿,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冯向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