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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9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泽鸿,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冯向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