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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淄博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吕长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淄博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吕长文;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高群,经理。 被执行人吕长文,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亮,经理。 淄博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吕长文、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中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长文、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长文、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吕长文、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