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加永扎西、彭斌与王泽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永扎西,彭斌,王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加永扎西,男,藏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系西藏昌都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县。被执行人彭斌,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系西藏昌都县人,现具体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泽珍,女,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系西藏昌都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斌在昌都地区发改委有工资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彭斌每月工资3500元,直至扣完(2013)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88941元、案件受理费1756元、执行费1234元及公告费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仁群培代理审判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云登扎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洛松登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