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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阚增文、郭改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增文,郭改敏,阚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阚增文。被告郭改敏。被告阚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增文、郭改敏、阚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