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鲁某、武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武某,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鲁某。原告武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武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武某姣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武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