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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鲁某、武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武某,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鲁某。原告武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武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武某姣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武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