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大林与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政合同违法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549号杨大林:你因诉开县赵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行申字第162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你主张争议涉及不动产,起诉时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最长期限二十年。你还认为一直在信访起诉,不存在超期。本院认为,《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2007年11月12日你与赵家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销号合同以及同年12月赵家镇人民政府向你按约兑现了生活安置补偿款的事实,可以证明你已经知道了行政合同的内容,因此你的“起诉期限为二十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你向政府信访所花费的时间依法不能从诉权保护期限中扣除。你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你曾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至2011年7月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时,已经超过《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二年的起诉期限,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