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红超与姚素永、代志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红超,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乡县。被告姚素永,男,29岁,汉族,住平乡县。被告代志阔,男,40岁,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超诉被告姚素永、代志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超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