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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红超与姚素永、代志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红超,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乡县。被告姚素永,男,29岁,汉族,住平乡县。被告代志阔,男,40岁,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超诉被告姚素永、代志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超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