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7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金来与杨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来,杨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289号原告许金来。委托代理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来与被告杨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金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来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春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