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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明深,男。被告:李玉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寻找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