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杰,孙伟,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杰。被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杨峰。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杰、孙伟、杨峰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志杰、孙伟、杨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57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志杰、孙伟、杨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14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