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枝场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宝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无业。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云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1年1月10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1年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赵朝晖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