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谷园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3元,由原告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俊春助理审判员 王德宝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