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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国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立伟,武艳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国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立伟,武艳洪,杨显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335号发文(2013)南民三初字第335号年月日封原告黑龙江国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法定代表人左传忠,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原告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立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武艳洪,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显英,哈尔滨市建工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国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伟、武艳洪、杨显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国利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