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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杨骏与上海荣梦琴行、邓芳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骏;邓芳萍;上海荣梦琴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反诉被告)杨骏,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顾丽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邓芳萍,女,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反诉被告)上海荣梦琴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邓芳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宇,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骏诉被告邓芳萍、上海荣梦琴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邓芳萍、上海荣梦琴行于2013年11月1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现因邓芳萍、上海荣梦琴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被告(反诉原告)邓芳萍、上海荣梦琴行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