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X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高某某X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依法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魏某某于2007年10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交了下例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XX出具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双城市XX村居住。证据3、结婚证2份,证实原、被于2007年10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4、证人张X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双方已分居五年多了。被告魏某某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因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系公安机关、基层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人张X的证言能够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7年10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现已分居五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双方现已分居五年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威审判员 鲍玉庆审判员 赵树君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