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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合法诉裴万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合法,裴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汪合法,男,汉族,1961年8月生。被执行人裴万举,男,汉族,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郊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万举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万举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