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与被执行人李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维晓,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20-1号申请执行人:原维晓,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与被执行人李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原维晓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杰的银行存款6355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