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奉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15号原告奉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奉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亦鹏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