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常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