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鲍慧芳与杭靓、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慧芳,杭靓,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鲍慧芳。被告:杭靓。被告:赵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慧芳诉被告杭靓、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慧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靓、赵娟的财产在价值3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杭靓、赵娟的财产在价值3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季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