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与池州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池州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07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经营者:尤忠祥。被告:池州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与被告池州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3元由本院全额退回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政企传媒中心。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汪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