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头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居楼与乌鲁木齐创美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居楼,乌鲁木齐创美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头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胡居楼,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创美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5号。法定代表人:吴长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创美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公存款21012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崔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