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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良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864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良成,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姚良成。被执行人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良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威远县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