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任粉盈与成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粉盈,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56-2号申请执行人任粉盈,女,汉族。被执行人成旭,男,汉族。任粉盈与成旭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成旭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任粉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位于铜川市新区坡头镇供销社院内的三间门面房中靠南一间及后二间半和将经营的果园北边1.4亩归任粉盈,以及归还任粉盈个人财产钢管椅2把、木衣柜1个、木板床1张、太阳能1个、调料粉碎机2台、木方凳2个。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粉盈支付案件款30000元及铜川市新区坡头镇供销社院内的三间门面房中靠南一间及二间半和将经营的果园北边1.4亩归任粉盈经营,归还申请执行人任粉盈个人财产钢管椅2把、木衣柜1个、木板床1张、太阳能1个、调料粉碎机2台、木方凳2个,诉讼费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当庭给申请人履行10000元案件款,2013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又当庭履行了10000元,并缴纳了诉讼费,将位于铜川市新区坡头镇供销社院内的三间门面房中靠南一间及后二间半和将经营的果园北边1.4亩及并将申请执行人任粉盈个人财产钢管椅2把、木衣柜1个、木板床1张、太阳能1个、调料粉碎机2台、木方凳2个交于申请人人。其余案件款10000元待被执行人申诉有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执行费2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成旭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