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商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夏修荣、夏修富与被申请人许寿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修荣,夏修富,许寿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夏修荣,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夏修富,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寿花(又名许秀花),女,1949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夏修荣、夏修富与被申请人许寿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江宁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修荣、夏修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提起再审。许寿花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夏修荣、夏修富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夏修荣、夏修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修荣、夏修富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