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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组织机构代码: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被执行人秦传华,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秦传华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58000元,本息合计1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传华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