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邓辉与冯裕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辉,冯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邓 辉 与 冯 裕 忠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被执行人冯裕忠,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裕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裕忠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裕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裕忠在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32030121003152374账号存款129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