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遵华与毕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遵华,毕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李遵华(曾用名李大华),女,4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毕景生,男,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李遵华与毕景生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毕景生于2013年6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遵华货款4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毕景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遵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李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