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濉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景忠与刘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忠,刘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濉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王景忠,男,汉族,居民,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汉族,居民,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王景忠与刘杰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王景忠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忠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忠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强审 判 员 毕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