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君与丁美凤、王世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丁美凤,王世伟,施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张君。被告:丁美凤。被告:王世伟。被告:施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丁美凤、王世伟、施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在接到本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江飞人民陪审员 施逢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