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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邓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甲、王某乙返还邓某彩礼款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