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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宋纪华、雷广与雷广、杜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纪华,雷广,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宋纪华。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雷广。被告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纪华与被告雷广、杜娟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纪华撤回对被告雷广、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邢森云 来源:百度“”